重磅:罗援将军——从抗疫斗争思考未来的危机处理!反思一:危机报警
首先,声明我不是搞医疗卫生工作的,对医疗卫生专家们在网上争论和解释的一些医学术语,可以说是一头雾水,简直就是个“医盲”。好在“不知者为不知”,对医务工作者我除了学习,就是敬佩和感激。
那么,我今天谈疫情,从什么地方切入呢?
我想换一个角度,不去就事论事,而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从反思到前瞻,也就是从这次抗疫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教训中思考未来的危机处理。
我是搞国家安全问题研究的,有责任和义务对这次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一个复盘和研究,趁热补牢,补上短板,夯实国家安全的基础。
无疑,这次疫情可以定性为重大国家危机处理事件,何谓重大危机?
我们可以把它想象为“天灾”,也可以把它想象为“人祸”。
包括类似这次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震、大面积火灾、洪水、海啸、甚至核生化泄露、大规模动乱,大规模恐怖袭击。
以至于战争,这些危机有些是可预测的,有些是不可预测的;有些是可防的,有些是难防的;有些是单一因素引发的,有些是多因素叠加的。
我今天不去谈个性的东西,而是谈共性的东西,不去谈一些特殊性的东西而是谈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举一反三。
从这次抗疫斗争看我们在危机处理方面有什么教训可以接受?我们会得到哪些战略启示?
因为这次教训太沉重了,沉重到我夜不能寐,痛心疾首,这些教训是我们以3000多人的生命和近数以万亿计的经济损失为代价换来的惨痛教训啊,必须重视!
庆功表彰是必要的,抗“疫”勇士们是我们最可爱的人,他们理所当然应该得到我们全社会、全民族,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尊重。
作为宣传部门应该做好表彰激励工作,但战略研究部门的职责是反思,是前瞻,是考虑如果下一次重大危机来临。
特别是,我强调的是“特别是”——如果战争来临,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我要发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光发问给湖北和武汉的领导同志,而是发问各级党委和政府:
在平时抓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重中之重的任务之外,是否还有危机意识?
是否有处理危机的能力和处理危机的预案,是否搞过处理危机的演练,哪怕是图上作业,或者就是把这个危机处理的流程在脑子里过一过?
如果有,我想在这次疫情初期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也不至于表现得如此乱了方寸,手足无措。
反思一:危机报警(2019年12月1日——12月30日)
包括纵向报警和横向报警;内部报警(比如军队作战前的预先号令)和外部报警(比如钟南山院士的电视访谈);分等级的报警。
这里重点谈与这次抗疫相关的纵向报警、横向报警和分级报警。
一、纵向报警:
12月1日,武汉发现首例确诊病例,12月26日湖北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张继先发现四位病人胸部CT片异常,27日她向医院领导汇报,医院迅速上报给江汉区疾控中心,28、29日张继先又发现三位病人,再次上报,医院也再次向江汉区疾控中心报告。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可以说,这一阶段张继先和医院的处置完全合理合法,但问题是江汉区疾控中心又报到哪里去了?
如果它上报给了市、省的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又是怎么处置的?
为什么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说是在12月30日晚上通过网络新闻才了解到武汉不明原因肺炎的疫情。
如果真是这样,时间相隔了4天,这里面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
为什么没有根据法律启动网络直报系统?
而是按部就班,逐级上报:医生→院领导→区疾控中心→区卫健局→武汉市卫健委→市委→省委。
要知道,时间就是生命,以后一旦发生战争,这种层层报批的报警体系和程序是要命的!我们必须建立网络化的扁平型的预警体系和重大信息(情报)的直达信道。
影响这次疫情直报效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信息的鉴别。
不是什么信息都能通过直报系统上报,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我国法定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对不同类型的病种有不同的上报规定和时限,因此各医院和基层疾控中心就要首先弄清他们要上报的是什么疾病,并获取基因序列。
常用的途径是两个,一是找第三方基因测序公司;一是找科研单位合作。前者,要花钱,但时间快;后者,一般免费,但周期相对较长。
这次疫情,各单位基本是按惯例找了比较熟悉的基因测序公司。
武汉中心医院在12月4日已将病人的肺泡灌洗液样本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广州微远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NGS检测。
12月26日,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科研项目常规收集到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疾控中心的不明原因发热患者标本一份。
同日,华大基因从武汉协和医院获得了不明肺炎病例样本。
12月27日,武汉中心医院将一名41岁的患者样本送往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进行检测。
12月29日,湖北省和武汉市卫健委指示武汉疾控中心、武汉金银潭医院调查,江汉区疾控中心到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流行病学调查。
1月3日,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团队收到样本。
这些科研和测试单位陆续反馈检测结果,有些反馈报告表明,病原体是SARS冠状病毒或者是类似SARS冠状病毒。
特别是,1月2日,中科院武汉病毒所获得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
1月7日,中国疾控中心成功分离首株新冠病毒毒株。1月9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确认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的病原体为新型冠状病毒。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没有把这些流行病学信息及时准确地转化为公共卫生对策?
再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一线国有的医院为什么没有自己的病原甄别能力和手段,我们为什么不依赖国家权威的检测机构,非要舍近求远去求助于一些赢利的第三方私营检测机构?结果耽误了时间,形成了近两周的“犹豫期”。
二、横向报警:
12月30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发布《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两份部门文件,这算是一次专业领域内部横向报警。
据国家监委调查组通报说,这两份通知分别于当天15时22分和19时许被人上传到互联网上。
当日下午5点多,李文亮在微信群中发了一段“华南海鲜水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文字,其后续也在群里发消息强调,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发布情况通报:
近期,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这里从危机处理的角度来看,有三个问题:
第一个是发布预警信息的权限问题;
第二个是发布预警信息与造成社会恐慌的问题;
第三个是公安部门的执法尺度的问题。
(一)首先,谈发布预警信息权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
注意,这里规定发出预警的主体是省以上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从中可以看出,危机发布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也可以授权省、直辖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这就带来两个问题:
一是武汉市长周兴旺说,我没有被授权,因此不能对社会公布。
一种意见说,他是在“甩锅”;另一种意见说,法律条文确实模糊,什么叫“必要时”?什么叫“可以授权”?如果是“甩锅”,应该追责;如果是法律条文模糊,应该修改。
二是网络上争论的李文亮同志的问题。
有人说他是“吹哨第一人”,是敢于说真话的英雄。有人说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擅自“吹哨”。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出来“吹哨”,那么未来危机来临,一旦有人“误吹”,岂不造成社会恐慌?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出来“吹哨”,那将使我们有限的直通信道造成拥堵,甚至真假难辨,喧宾夺主。
我赞赏李文亮医生的为人,他对亲朋好友和社会是有爱心和责任心的,特别是当他被感染后,还主动请战,希望“尽快回到防疫一线”,表现出一个共产党员的胸怀。
现在有些人拿李文亮医生来炒作,把他描绘成是“反体制的人”这绝对是别有用心。
2020年3月4日,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决定,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李文亮医生是其中之一,这正是对李文亮医生工作的肯定和表彰。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以后一旦再出现类似的危机,由谁出来向社会发布警号,怎样发布警号?也就是横向报警的问题。
现在就应该在法律层面明确哪一层次或哪一类型的危机需要向民众事先报警?
李文亮和同一医院的急诊科主任艾芬发现疫情后,立即在医生同行中业内通报,艾芬主任还向上级主管单位做了汇报。
这算不算重大信息泄露?能不能称之为是造谣?如果万一发布信息的正常渠道失灵或者被延误,还有什么补救措施?
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
其实,这次李文亮的“吹哨”就是一次“补哨”,是在张继先的预警在群众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反应之后,他在自己有限的职权内对群众的一次再提醒。
(二)再谈谈发布警号与维稳的把握问题。
这在今后的危机处理中将是一个常见的棘手问题。
今后,一旦出现危机,各级政府是否要向社会公开,如果不公开,只是内部掌握,内紧外松;或者,优柔寡断,等等看,延迟发布。都会使危机扩散,给地方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就像这次新冠病毒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一样。
但是,如果轻率发布、提前发布、不慎发布、甚至误发布、发布错误信息,同样会造成社会恐慌,抢购食品、囤积居奇、挤兑银行、谣言四起,甚至骚乱,这也是地方政府难以承受的。
这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各级党政军领导干部必须要有这方面的能力、素养和训练。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始终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再谈谈公安干警的执法尺度问题。
这关乎到政府危机处理决策的监督和执行的问题。以后,一旦发生危机,甚至动乱、战争,公安干警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中坚力量。
在这次“李文亮事件”中,涉案的公安干警面临着舆论的巨大压力,我要替他们说句公道话,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够规范,值得检讨,甚至追究责任。
但他们依法行事并没有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没有授权个人可以对外宣布重大疫情,除非法律条文变更。否则,公安干警仍然要循章办事,秉公执法。
如果公安干警碍于这次的教训而畏手畏脚,不敢担当,一旦下次国家面临危机,将使社会陷于无序和混乱状态,我想这也是李文亮同志所不愿意看到的。
有人说,“让人去说话,天塌不下来”。
那要看什么人,在什么场合,说什么话,在危机关头也可能一句话,真的搅得天下大乱。
因此,危机需要管控,公安干警责无旁贷。
但在这次办案的过程中,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在李文亮“违法事实”的认定上还是有可斟酌的问题,《训诫书》上明文写着:“现在依法对你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属实的言论的违法问题提出警示和训诫”。
但是,事实是李文亮转发了一些“不属实”的言论,比如他在同学群里说了“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应该说,这部分内容李文亮未经核实就照转,是不够严谨的。
后来,实际情况证明这些病例也不是SARS),但他随后又做了更正,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
因此,以此定性为“违法”似不妥当。在这点上,网民要求武汉公安局给李文亮一个“道歉”是有道理的。
武汉警方的理由是,李文亮不能私自散布重大疫情消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实这才是警方“训诫”李文亮的真实原因,也是适用法律。
但这一点,在《训诫书》上并没有提及。正如国家监委调查组所说,“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
因此,建议警方纠正,撤销训诫书。武汉市公安局于3月19日宣布了撤销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并对中南路派出所相关责任人、当事民警给予记过、警告处分。
有人说,李文亮医生是“歪打正着”,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我认为,最好还是“正打正着”为好。
还是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吹哨”?由谁来“吹哨”?什么是“不属实的言论”,什么是“谣言”,什么是“违法”,在什么情况下的适用法律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出具训诫书?
这些因素关系执法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也关系着民心的稳定,平时必须做好功课,危机或战争来临时才有所遵循。
三、分级报警。
报警是要分有等级和重点的。现在叫什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几级应急响应”,太长、太拗口,可能是从国外引来的舶来货。
老百姓根本分不出来什么是“一级应急响应”,什么是“二级应急响应”,哪一级响应意味着什么?老百姓应该怎么“响应”?
现在提出一个什么“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老百姓更听不懂这种业内术语,只能误解为,这是小题大做,疫情并不严重,我们只是从严管理。
还不如像以前那样,将疫情区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为好。
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这样,一目了然。决策者可以因势利导,根据危机的程度和需要,发布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逐步升级。
老百姓也可以做出一个纵向和横向的比较。
而且,平时就需要向民众解释清楚,哪一类危机意味着什么,老百姓应该做哪些准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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